第114章 山水集团催债函
诗和远方提示您:看后求收藏(
http://m.dingdianme.com)
『如果章节错误,点此举报』第(1/3)页
在家休息的第二天上午,郑西坡家门铃响了。
郑西坡打开门,外面站着一名快递员。
“您好,是郑西坡先生吗?
有您的司法专递,需要您本人签收。”
郑西坡有些疑惑,签收了文件。
牛皮纸信封上,落款是“汉东君悦律师事务所”。
封面上清晰地印着“关于大风厂职工股权代表债务确认及清偿事宜的协商函”。
郑西坡心中隐隐感到不安,回到屋中,拆开信封,里面是措辞严谨、打印精美的法律函件。
函件抬头明确写着他和几位工人代表的名字。
致:郑西坡先生等大风厂职工持股会代表
发件人:汉东君悦律师事务所(受山水集团全权委托)
事由:关于要求确认并偿还借款事宜的律师函
郑西坡先生台鉴:
本所依法接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山水集团”)之委托,特就贵方与山水集团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宜,致函如下:
一、 事实经过
根据现有证据显示(详见附件一:银行转账记录)。
于x年x月x日,山水集团向大风厂对公账户支付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(¥35,000,000.00)。
该笔款项在当时虽名义上标注为“员工安置补偿款”。
但其法律性质实为山水集团作为当时持有大风厂60%股权的股东,为维持大风厂运营、解决职工安置问题,而向大风厂提供的临时性借款或垫付款项。
二、 债权确认与划分
依据《公司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股东对其超出股权比例承担的款项享有追偿权。
经核算,在该笔叁仟伍佰万元款项中,依据山水集团当时60%的持股比例,其应承担份额为两千一百万(¥21,000,000.00)。
因此,该笔超出部分,即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整(¥14,000,000.00),构成大风厂职工持股会(持有当时40%股权)对山水集团的明确债务。
三、 我方主张
鉴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,本所受托郑重向贵方提出如下主张:
1. 请贵方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对该笔壹仟肆佰万元的债务予以确认。
2. 请贵方在上述期限内,筹措资金,向山水集团指定账户一次性清偿该笔债务本金,及自款项支付日起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。
3. 若贵方逾期未能予以确认或履行还款义务。
本所将依据授权,立即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、申请财产保全在内的一切法律手段,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
届时,贵方可能面临资产被查封、冻结乃至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
(本章未完,请翻页)
第114章 山水集团催债函
『加入书签,方便阅读』